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3722264040M
地址:昆山市开发区车站路223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3722264040M | 登记机关 | 昆山市行政审批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00年09月01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金陵 | 营业期限 | 2000年09月01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1月05日 |
企业地址 | 昆山市开发区车站路223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市场建设开发及管理;本公司开发的员工社区配套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自有房屋租赁,房产中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6)
卞静华 |
董事 |
孙刚 |
董事 |
张金陵 |
董事长,董事长兼总经理 |
李娜 |
监事 |
许芸 |
董事 |
陈志敏 |
董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昆山国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2800万元人民币 | 2800万元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昆山国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万人民币 | 10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3)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利民分公司 | 邵立华 |
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外来人员住房物管中心 | 朱利清 |
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员工社区服务分公司 | 朱利清 |
企业对外关系 (4)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昆山市悦景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32400万元 |
昆山市悦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 | 1000万元 |
昆山邦新国际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 49% | 9800万元 |
昆山开发区狄邦国际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 70% | 14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绿移字第(2024)01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1-2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开发区合兴路南侧、珠江路西侧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1050245618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大通路(东城大道-瓦浦河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14 |
结束日期 | 2026-07-14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大通路(东城大道-瓦浦河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你单位提出大通路(东城大道-瓦浦河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7月11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26961.2元(征占用土地面积105801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根据(苏政规〔2023〕1号)文件要求,自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实际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01568.96元,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减免后金额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附件:大通路(东城大道-瓦浦河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3〕17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大通路(东城大道-瓦浦河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14 |
结束日期 | 2026-07-14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大通路(东城大道-瓦浦河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你单位提出大通路(东城大道-瓦浦河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7月11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26961.2元(征占用土地面积105801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根据(苏政规〔2023〕1号)文件要求,自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实际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01568.96元,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减免后金额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附件:大通路(东城大道-瓦浦河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3〕17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大通路(东城大道-瓦浦河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14 |
结束日期 | 2026-07-14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大通路(东城大道-瓦浦河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大通路(东城大道-瓦浦河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7月11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 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 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 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26961.2元(征占用土地面积105801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根据(苏政规〔2023〕1号)文件要求,自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实际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01568.96元,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减免后金额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大通路(东城大道-瓦浦河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1050245618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大通路(东城大道-瓦浦河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14 |
结束日期 | 2026-07-14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大通路(东城大道-瓦浦河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大通路(东城大道-瓦浦河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7月11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 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 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 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26961.2元(征占用土地面积105801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根据(苏政规〔2023〕1号)文件要求,自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实际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01568.96元,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减免后金额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大通路(东城大道-瓦浦河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3﹞17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14 |
结束日期 | 2026-07-14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大通路(东城大道-瓦浦河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大通路(东城大道-瓦浦河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7月11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 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 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 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26961.2元(征占用土地面积105801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根据(苏政规〔2023〕1号)文件要求,自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实际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01568.96元,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减免后金额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大通路(东城大道-瓦浦河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3〕14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2022年改建雨污水管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06 |
结束日期 | 2026-06-06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2022年改建雨污水管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你单位提出2022年改建雨污水管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6月2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0648.8元(征占用土地面积8874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根据(苏政规〔2023〕1号)文件要求,自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实际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8519.04元,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减免后金额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附件:2022年改建雨污水管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序号 | 8 |
许可文件编号 | 1012361935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2022年改建雨污水管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06 |
结束日期 | 2026-06-06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2022年改建雨污水管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你单位提出2022年改建雨污水管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6月2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0648.8元(征占用土地面积8874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根据(苏政规〔2023〕1号)文件要求,自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实际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8519.04元,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减免后金额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附件:2022年改建雨污水管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序号 | 9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3〕14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2022年改建雨污水管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06 |
结束日期 | 2026-06-06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2022年改建雨污水管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2022年改建雨污水管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6月2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 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 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 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0648.8元(征占用土地面积8874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根据(苏政规〔2023〕1号)文件要求,自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实际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8519.04元,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减免后金额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2022年改建雨污水管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序号 | 10 |
许可文件编号 | 1012361935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2022年改建雨污水管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06 |
结束日期 | 2026-06-06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2022年改建雨污水管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2022年改建雨污水管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6月2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 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 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 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0648.8元(征占用土地面积8874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根据(苏政规〔2023〕1号)文件要求,自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实际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8519.04元,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减免后金额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2022年改建雨污水管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序号 | 11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3﹞14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06 |
结束日期 | 2026-06-06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2022年改建雨污水管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2022年改建雨污水管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6月2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 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 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 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0648.8元(征占用土地面积8874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根据(苏政规〔2023〕1号)文件要求,自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实际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8519.04元,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减免后金额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2022年改建雨污水管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序号 | 12 |
许可文件编号 | 1033936403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山市林业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09 |
结束日期 | 2024-05-09 |
内容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序号 | 13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山市林业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09 |
结束日期 | 2024-05-09 |
内容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序号 | 14 |
许可文件编号 | 地字第32058320230007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山市林业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09 |
结束日期 | 2024-05-09 |
内容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序号 | 15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山市林业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05 |
结束日期 | 2024-05-05 |
内容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序号 | 16 |
许可文件编号 | 1033936401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山市林业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05 |
结束日期 | 2024-05-05 |
内容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序号 | 17 |
许可文件编号 | 地字第32058320230007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山市林业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05 |
结束日期 | 2024-05-05 |
内容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序号 | 18 |
许可文件编号 | 939925089 |
许可文件名称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13 |
结束日期 | 2028-04-13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夏驾幼儿园新建项目生活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序号 | 19 |
许可文件编号 | 苏(EM)字第P202304130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13 |
结束日期 | 2028-04-13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夏驾幼儿园新建项目生活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序号 | 20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绿移字第(2023)06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1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百灵路 |
序号 | 21 |
许可文件编号 | 苏(EM)字第P202304130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13 |
结束日期 | 2028-04-13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夏驾幼儿园新建项目生活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序号 | 22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山市林业局) |
开始日期 | 2023-03-21 |
结束日期 | 2024-03-21 |
内容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序号 | 23 |
许可文件编号 | 1033936384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山市林业局) |
开始日期 | 2023-03-21 |
结束日期 | 2024-03-21 |
内容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序号 | 24 |
许可文件编号 | 地字第32058320230004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山市林业局) |
开始日期 | 2023-03-21 |
结束日期 | 2024-03-21 |
内容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序号 | 25 |
许可文件编号 | 地字第32058320230003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山市林业局) |
开始日期 | 2023-03-16 |
结束日期 | 2024-03-16 |
内容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序号 | 26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3〕3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全区防汛堤防薄弱段挡墙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06 |
结束日期 | 2026-02-06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全区防汛堤防薄弱段挡墙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你单位提出全区防汛堤防薄弱段挡墙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2月2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3528元(征占用土地面积2940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根据(苏政规〔2023〕1号)文件要求,自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实际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2822.4元,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减免后金额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附件:全区防汛堤防薄弱段挡墙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序号 | 27 |
许可文件编号 | 891580782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全区防汛堤防薄弱段挡墙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06 |
结束日期 | 2026-02-06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全区防汛堤防薄弱段挡墙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你单位提出全区防汛堤防薄弱段挡墙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2月2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3528元(征占用土地面积2940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根据(苏政规〔2023〕1号)文件要求,自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实际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2822.4元,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减免后金额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附件:全区防汛堤防薄弱段挡墙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序号 | 28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3﹞3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06 |
结束日期 | 2026-02-06 |
内容 | 全区防汛堤防薄弱段挡墙工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序号 | 29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3〕2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新城公寓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18 |
结束日期 | 2026-01-18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新城公寓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你单位提出新城公寓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1月16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45600元(征占用土地面积38000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根据(苏政规〔2023〕1号)文件要求,自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实际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36480元,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减免后金额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附件:新城公寓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序号 | 30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3〕2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河道综合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18 |
结束日期 | 2026-01-18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河道综合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你单位提出河道综合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1月17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5198.4元(征占用土地面积4332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根据(苏政规〔2023〕1号)文件要求,自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实际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4158.72元,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减免后金额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附件:河道综合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序号 | 31 |
许可文件编号 | 881418431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新城公寓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18 |
结束日期 | 2026-01-18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新城公寓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你单位提出新城公寓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1月16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45600元(征占用土地面积38000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根据(苏政规〔2023〕1号)文件要求,自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实际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36480元,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减免后金额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附件:新城公寓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序号 | 32 |
许可文件编号 | 881422277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河道综合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18 |
结束日期 | 2026-01-18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河道综合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你单位提出河道综合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1月17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5198.4元(征占用土地面积4332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根据(苏政规〔2023〕1号)文件要求,自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实际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4158.72元,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减免后金额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附件:河道综合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序号 | 33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3﹞2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18 |
结束日期 | 2026-01-18 |
内容 | 新城公寓项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序号 | 34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3﹞2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18 |
结束日期 | 2026-01-18 |
内容 | 河道综合整治工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序号 | 35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交建许字〔2023〕0000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交通运输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06 |
结束日期 | 2029-01-03 |
内容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序号 | 36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交路许字〔2022〕0007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交通运输局 |
开始日期 | 2022-12-15 |
结束日期 | 2028-12-09 |
内容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序号 | 37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绿移字第﹝2022﹞41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11-1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蓬溪北路南延,龙腾路东延 |
序号 | 38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绿移字第﹝2022﹞39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11-0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312国道以南,青阳港以东 |
序号 | 39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绿移字第(2022)36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占用城市绿地的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10-1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新城云天)外部接入工程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属管线开挖的) |
序号 | 40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2〕20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黄河路中心河拓浚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9-30 |
结束日期 | 2024-09-30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黄河路中心河拓浚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你单位提出黄河路中心河拓浚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2年9月27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7892.4元(征占用土地面积6577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根据(苏政办发〔2022〕25号)文件要求,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实际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6313.92元,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减免后金额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附件:黄河路中心河拓浚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序号 | 41 |
许可文件编号 | 833788956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黄河路中心河拓浚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9-30 |
结束日期 | 2024-09-30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黄河路中心河拓浚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你单位提出黄河路中心河拓浚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2年9月27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7892.4元(征占用土地面积6577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根据(苏政办发〔2022〕25号)文件要求,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实际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6313.92元,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减免后金额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附件:黄河路中心河拓浚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序号 | 42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2)20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xx公司XX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9-30 |
结束日期 | 2025-09-29 |
内容 | 黄河路中心河拓浚工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序号 | 43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开基[2022]8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
许可机关 | 江苏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9-2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2022年站闸翻建、维修等工程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序号 | 44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开基[2022]8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
许可机关 | 江苏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9-2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栈泾路改造工程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序号 | 45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2〕19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382号B段商业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9-22 |
结束日期 | 2024-09-22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382号B段商业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你单位提出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382号B段商业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2年9月20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3939.6元(征占用土地面积3283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根据(苏政办发〔2022〕25号)文件要求,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实际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3151.68元,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减免后金额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附件: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382号B段商业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序号 | 46 |
许可文件编号 | 830061938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382号B段商业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9-22 |
结束日期 | 2024-09-22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382号B段商业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你单位提出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382号B段商业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2年9月20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3939.6元(征占用土地面积3283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根据(苏政办发〔2022〕25号)文件要求,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实际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3151.68元,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减免后金额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附件: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382号B段商业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序号 | 47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2)19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xx公司XX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9-22 |
结束日期 | 2025-09-21 |
内容 | 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382号B段商业房项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序号 | 48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开基[2022]7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
许可机关 | 江苏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9-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长江路沿线利得国际、新都银座外立面改造项目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序号 | 49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开基[2022]7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
许可机关 | 江苏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9-0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景王路(青阳路-黄浦江路)改造工程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序号 | 50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开基[2022]7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
许可机关 | 江苏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8-3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2022年站闸翻建、维修等工程项目建议书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序号 | 51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2〕16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2022年改建雨污水管网工程建设项目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19 |
结束日期 | 2025-08-19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2022年改建雨污水管网工程建设项目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你单位报送的2022年改建雨污水管网工程建设项目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的申请及附件材料,本局已于2022年8月17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规范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现作出决定如下:一、同意2022年改建雨污水管网工程,新建管网转弯角应大于90°、管径不小于原污水管径。二、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专项验收,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养护主体参与,并提交管网埋深、坐标、管径、走向等检测成果。三、所建项目后续如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应当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序号 | 52 |
许可文件编号 | 814994970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2022年改建雨污水管网工程建设项目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19 |
结束日期 | 2025-08-19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2022年改建雨污水管网工程建设项目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你单位报送的2022年改建雨污水管网工程建设项目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的申请及附件材料,本局已于2022年8月17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规范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现作出决定如下:一、同意2022年改建雨污水管网工程,新建管网转弯角应大于90°、管径不小于原污水管径。二、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专项验收,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养护主体参与,并提交管网埋深、坐标、管径、走向等检测成果。三、所建项目后续如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应当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序号 | 53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2)16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XX项目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19 |
结束日期 | 2025-08-19 |
内容 | 2022年改建雨污水管网工程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 |
序号 | 54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2〕16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6个达标区阳台立管及车库等污水改造工程建设项目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17 |
结束日期 | 2025-08-17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6个达标区阳台立管及车库等污水改造工程建设项目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你单位报送的6个达标区阳台立管及车库等污水改造工程建设项目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的申请及附件材料,本局已于2022年8月15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规范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现作出决定如下:一、同意6个达标区阳台立管及车库等污水改造工程,新建管网转弯角应大于90°、管径不小于原污水管径。二、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专项验收,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养护主体参与,并提交管网埋深、坐标、管径、走向等检测成果。三、所建项目后续如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应当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序号 | 55 |
许可文件编号 | 814257616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6个达标区阳台立管及车库等污水改造工程建设项目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17 |
结束日期 | 2025-08-17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6个达标区阳台立管及车库等污水改造工程建设项目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你单位报送的6个达标区阳台立管及车库等污水改造工程建设项目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的申请及附件材料,本局已于2022年8月15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规范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现作出决定如下:一、同意6个达标区阳台立管及车库等污水改造工程,新建管网转弯角应大于90°、管径不小于原污水管径。二、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专项验收,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养护主体参与,并提交管网埋深、坐标、管径、走向等检测成果。三、所建项目后续如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应当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序号 | 56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2)16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XX项目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17 |
结束日期 | 2025-08-17 |
内容 | 6个达标区阳台立管及车库等污水改造工程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 |
序号 | 57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开基[2022]6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
许可机关 | 江苏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8-1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蓬朗区域(同春路、蓬溪南路)桥梁新建工程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序号 | 58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开基[2022]6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
许可机关 | 江苏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8-0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长江路沿线利得国际、新都银座外立面改造项目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序号 | 59 |
许可文件编号 | 苏环建〔2022〕83第051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环保主管部门批文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01 |
结束日期 | 2027-07-31 |
内容 | 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河道综合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拟实施河道综合整治工程,位于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家泾河、盛家庄河、马家浜区域,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高家泾河新建挡墙约145米;盛家庄河河道拓宽长度约85米,新建挡墙护岸约170米;马家浜北侧新建挡墙堤防约195米,南侧新建挡墙堤防约205米,同时建设相关配套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与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立项批复(昆开基〔2022〕43号)内容一致,该项目不分期建设。二、根据你公司委托昆山奥格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明翠香,职业资格证书编号:201805035320000033,信用编号:BH001040)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区域现有污水管道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其他废水经隔油、沉淀等预处理后回用,严禁直接排入周边地表水体。2.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施工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期物料装卸、运输、堆放等过程中的扬尘和废气污染。施工扬尘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作业工艺,不得擅自从事夜间噪声作业,在敏感目标附近施工应采取有效降噪措施,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4.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应及时收集清运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严禁乱丢乱弃。生活垃圾应定点收集存储,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5.严格落实环境风险的防范措施,避免风险事故。建设单位应强化环境风险意识,从技术、工艺、管理等方面加强落实防范措施。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运营中主要工艺设备、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6.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合理选择施工场地、临时道路、材料堆场等临时占地。对施工中遭到破坏的土地,工程结束后应尽量恢复原有土地功能,及时采取生态修复措施,减少对沿线生态环境的影响。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五、你公司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六、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不定期抽查。七、建设单位是该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须自收到我局批复后及时将该项目报告表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八、如该项目所涉及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应执行最新的排放标准。九、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设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重新审核。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
序号 | 60 |
许可文件编号 | 苏环建〔2022〕83第051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环保主管部门批文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01 |
结束日期 | 2027-07-31 |
内容 | 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全区防汛堤防薄弱段挡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拟实施全区防汛堤防薄弱段挡墙工程,位于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尺泾、浏河区域内,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尺泾段整治工程内容为新建挡墙堤防约305米,浏河段整治工程内容为全区部分堤防加固加高(改建防浪墙约390米)。与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立项批复(昆开基〔2022〕42号)内容一致,该项目不分期建设。二、根据你公司委托昆山奥格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明翠香,职业资格证书编号:201805035320000033,信用编号:BH001040)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区域现有污水管道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其他废水经隔油、沉淀等预处理后回用,严禁直接排入周边地表水体。2.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施工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期物料装卸、运输、堆放等过程中的扬尘和废气污染。施工扬尘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作业工艺,不得擅自从事夜间噪声作业,在敏感目标附近施工应采取有效降噪措施,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4.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应及时收集清运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严禁乱丢乱弃。生活垃圾应定点收集存储,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5.严格落实环境风险的防范措施,避免风险事故。建设单位应强化环境风险意识,从技术、工艺、管理等方面加强落实防范措施。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运营中主要工艺设备、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6.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合理选择施工场地、临时道路、材料堆场等临时占地。对施工中遭到破坏的土地,工程结束后应尽量恢复原有土地功能,及时采取生态修复措施,减少对沿线生态环境的影响。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五、你公司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六、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不定期抽查。七、建设单位是该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须自收到我局批复后及时将该项目报告表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八、如该项目所涉及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应执行最新的排放标准。九、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设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重新审核。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
序号 | 61 |
许可文件编号 | 809835244 |
许可文件名称 | 环保主管部门批文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01 |
结束日期 | 2027-07-31 |
内容 | 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河道综合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拟实施河道综合整治工程,位于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家泾河、盛家庄河、马家浜区域,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高家泾河新建挡墙约145米;盛家庄河河道拓宽长度约85米,新建挡墙护岸约170米;马家浜北侧新建挡墙堤防约195米,南侧新建挡墙堤防约205米,同时建设相关配套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与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立项批复(昆开基〔2022〕43号)内容一致,该项目不分期建设。二、根据你公司委托昆山奥格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明翠香,职业资格证书编号:201805035320000033,信用编号:BH001040)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区域现有污水管道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其他废水经隔油、沉淀等预处理后回用,严禁直接排入周边地表水体。2.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施工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期物料装卸、运输、堆放等过程中的扬尘和废气污染。施工扬尘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作业工艺,不得擅自从事夜间噪声作业,在敏感目标附近施工应采取有效降噪措施,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4.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应及时收集清运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严禁乱丢乱弃。生活垃圾应定点收集存储,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5.严格落实环境风险的防范措施,避免风险事故。建设单位应强化环境风险意识,从技术、工艺、管理等方面加强落实防范措施。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运营中主要工艺设备、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6.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合理选择施工场地、临时道路、材料堆场等临时占地。对施工中遭到破坏的土地,工程结束后应尽量恢复原有土地功能,及时采取生态修复措施,减少对沿线生态环境的影响。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五、你公司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六、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不定期抽查。七、建设单位是该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须自收到我局批复后及时将该项目报告表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八、如该项目所涉及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应执行最新的排放标准。九、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设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重新审核。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
序号 | 62 |
许可文件编号 | 苏环建﹝2022﹞83第051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省市县)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 |
开始日期 | 2022-08-01 |
结束日期 | 2027-08-01 |
内容 | 一、拟实施河道综合整治工程,位于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家泾河、盛家庄河、马家浜区域,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高家泾河新建挡墙约145米;盛家庄河河道拓宽长度约85米,新建挡墙护岸约170米;马家浜北侧新建挡墙堤防约195米,南侧新建挡墙堤防约205米,同时建设相关配套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与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立项批复(昆开基〔2022〕43号)内容一致,该项目不分期建设。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昆山奥格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明翠香,职业资格证书编号:201805035320000033,信用编号:BH001040)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
序号 | 63 |
许可文件编号 | 苏环建﹝2022﹞83第051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省市县)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 |
开始日期 | 2022-08-01 |
结束日期 | 2027-08-01 |
内容 | 一、拟实施全区防汛堤防薄弱段挡墙工程,位于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尺泾、浏河区域内,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尺泾段整治工程内容为新建挡墙堤防约305米,浏河段整治工程内容为全区部分堤防加固加高(改建防浪墙约390米)。与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立项批复(昆开基〔2022〕42号)内容一致,该项目不分期建设。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昆山奥格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明翠香,职业资格证书编号:201805035320000033,信用编号:BH001040)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
序号 | 64 |
许可文件编号 | 苏环建〔2022〕83第050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环保主管部门批文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 |
开始日期 | 2022-07-28 |
结束日期 | 2027-07-27 |
内容 | 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黄河路中心河拓浚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拟实施黄河路中心河拓浚工程,项目位于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中心河,主要建设内容为:拓浚河道约495米,口宽10米,底高程0.5米,两岸新建钢筋混凝土挡墙及相关配套附属工程。与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立项批复(昆开基【2022】12号)内容相符,该项目不分期建设。二、根据你公司委托昆山奥格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明翠香,职业资格证书编号:201805035320000033,信用编号:BH001040)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区域现有污水管道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其他废水经隔油、沉淀等预处理后回用,严禁直接排入周边地表水体。2.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施工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期物料装卸、运输、堆放等过程中的扬尘和废气污染。施工扬尘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作业工艺,不得擅自从事夜间噪声作业,在敏感目标附近施工应采取有效降噪措施,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4.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应及时收集清运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严禁乱丢乱弃。生活垃圾应定点收集存储,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5.严格落实环境风险的防范措施,避免风险事故。建设单位应强化环境风险意识,从技术、工艺、管理等方面加强落实防范措施。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运营中主要工艺设备、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6.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合理选择施工场地、临时道路、材料堆场等临时占地。对施工中遭到破坏的土地,工程结束后应尽量恢复原有土地功能,及时采取生态修复措施,减少对沿线生态环境的影响。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五、你公司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六、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不定期抽查。七、建设单位是该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须自收到我局批复后及时将该项目报告表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八、如该项目所涉及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应执行最新的排放标准。九、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设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重新审核。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
序号 | 65 |
许可文件编号 | 苏环建﹝2022﹞83第050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省市县)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 |
开始日期 | 2022-07-28 |
结束日期 | 2027-07-28 |
内容 | 一、拟实施黄河路中心河拓浚工程,项目位于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中心河,主要建设内容为:拓浚河道约495米,口宽10米,底高程0.5米,两岸新建钢筋混凝土挡墙及相关配套附属工程。与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立项批复(昆开基【2022】12号)内容相符,该项目不分期建设。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昆山奥格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明翠香,职业资格证书编号:201805035320000033,信用编号:BH001040)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
序号 | 66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2〕14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2021年水利工程(郎士港挡墙工程、三巷河挡墙工程、景王浜西站闸翻建工程、汛塘河西站闸翻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7-25 |
结束日期 | 2024-07-25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2021年水利工程(郎士港挡墙工程、三巷河挡墙工程、景王浜西站闸翻建工程、汛塘河西站闸翻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你单位提出2021年水利工程(郎士港挡墙工程、三巷河挡墙工程、景王浜西站闸翻建工程、汛塘河西站闸翻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2年7月22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0096.8元(征占用土地面积8414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根据(苏政办发〔2022〕25号)文件要求,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实际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8077.44元,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减免后金额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附件:2021年水利工程(郎士港挡墙工程、三巷河挡墙工程、景王浜西站闸翻建工程、汛塘河西站闸翻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序号 | 67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2〕14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金沙江路中小企业安置园新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7-25 |
结束日期 | 2024-07-25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金沙江路中小企业安置园新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你单位提出金沙江路中小企业安置园新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2年7月21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3626元(征占用土地面积11355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根据(苏政办发〔2022〕25号)文件要求,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实际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0900.8元,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减免后金额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附件: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金沙江路中小企业安置园新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序号 | 68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2﹞14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7-25 |
结束日期 | 2024-07-24 |
内容 | 2021年水利工程(郎士港挡墙工程、三巷河挡墙工程、景王浜西站闸翻建工程、汛塘河西站闸翻建工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序号 | 69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2﹞14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7-25 |
结束日期 | 2024-07-24 |
内容 | 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金沙江路中小企业安置园新建项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序号 | 70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开基[2022]6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
许可机关 | 江苏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7-1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长江路沿线利得国际、新都银座外立面改造项目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序号 | 71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2)12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xx公司XX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7-08 |
结束日期 | 2024-07-07 |
内容 | 昆山开发区时代大厦南侧河湖水质提升工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序号 | 72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开基[2022]5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
许可机关 | 江苏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7-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全区防汛堤防薄弱段挡墙工程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序号 | 73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开基[2022]5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
许可机关 | 江苏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7-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河道综合整治工程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序号 | 74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开基﹝2022﹞5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江苏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7-0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时代大厦(东侧)配套道路新建工程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序号 | 75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绿移字第﹝2022﹞22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6-2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长江路-中央大道 |
序号 | 76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绿移字第﹝2022﹞223号,昆绿移字第﹝2022﹞22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6-2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长江路-中央大道 |
序号 | 77 |
许可文件编号 | 320583202200557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山市林业局) |
开始日期 | 2022-06-1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序号 | 78 |
许可文件编号 | 320583202200554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山市林业局) |
开始日期 | 2022-06-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序号 | 79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开基﹝2022﹞4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江苏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0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序号 | 80 |
许可文件编号 | 苏环建〔2022〕83第038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蓬溪中路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 |
开始日期 | 2022-06-03 |
结束日期 | 2027-06-02 |
内容 | 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蓬溪中路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拟实施蓬溪中路改造工程项目,项目位于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蓬溪中路(蓬莱路-昆嘉路),主要建设内容为:改建道路长约1700米,宽约40米,新建桥梁一座,包括道路、给排水、桥梁、景观绿化、海绵、路灯、标示标牌、交通设施、强弱电、综合管线等相关配套设施。二、根据你公司委托昆山奥格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明翠香,职业资格证书编号:201805035320000033,信用编号:BH001040)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区域现有污水管道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其他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严禁直接排入周边地表水体。2.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施工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期物料装卸、运输、堆放等过程中的扬尘和废气污染。施工扬尘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作业工艺,不得擅自从事夜间噪声作业,在敏感目标附近施工应采取有效降噪措施,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营运期根据项目沿线敏感点规模及受影响情况,落实相应有效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敏感点声环境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功能区标准,减轻交通噪声对周边声环境质量的影响。4.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应及时收集清运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严禁乱丢乱弃。生活垃圾应定点收集存储,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5.严格落实环境风险的防范措施,避免风险事故。建设单位应强化环境风险意识,从技术、工艺、管理等方面加强落实防范措施。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运营中主要工艺设备、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6.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合理选择施工场地、临时道路、材料堆场等临时占地。对施工中遭到破坏的土地,工程结束后应尽量恢复原有土地功能,及时采取生态修复措施,减少对沿线生态环境的影响。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五、你公司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六、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不定期抽查负责不定期抽查。七、建设单位是该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须自收到我局批复后及时将该项目报告表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八、如该项目所涉及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应执行最新的排放标准。九、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设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重新审核。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二〇二二年六月三日 |
序号 | 81 |
许可文件编号 | 苏环建〔2022〕83第038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栈泾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 |
开始日期 | 2022-06-03 |
结束日期 | 2027-06-02 |
内容 | 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栈泾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拟实施栈泾路改造工程,项目位于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栈泾路(新星路-蓬钱路),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改造道路全长约1277米,宽度为20-24米,新建桥梁两座(蓬朗中心河桥、界泾梢桥),同时建设雨污水、给水、弱电、电力、燃气等综合管线迁移改造、照明、交通设施、景观绿化、海绵城市等配套工程及附属设施。二、根据你公司委托江苏圣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王超民,职业资格证书编号:2017035320***060,信用编号:BH008011)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区域现有污水管道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其他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严禁直接排入周边地表水体。2.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施工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期物料装卸、运输、堆放等过程中的扬尘和废气污染。施工扬尘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作业工艺,不得擅自从事夜间噪声作业,在敏感目标附近施工应采取有效降噪措施,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营运期根据项目沿线敏感点规模及受影响情况,落实相应有效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敏感点声环境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功能区标准,减轻交通噪声对周边声环境质量的影响。4.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应及时收集清运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严禁乱丢乱弃。生活垃圾应定点收集存储,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5.严格落实环境风险的防范措施,避免风险事故。建设单位应强化环境风险意识,从技术、工艺、管理等方面加强落实防范措施。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运营中主要工艺设备、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6.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合理选择施工场地、临时道路、材料堆场等临时占地。对施工中遭到破坏的土地,工程结束后应尽量恢复原有土地功能,及时采取生态修复措施,减少对沿线生态环境的影响。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五、你公司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六、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不定期抽查负责不定期抽查。七、建设单位是该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须自收到我局批复后及时将该项目报告表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八、如该项目所涉及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应执行最新的排放标准。九、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设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重新审核。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二〇二二年六月三日 |
序号 | 82 |
许可文件编号 | 苏环建﹝2022﹞83第038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省市县)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 |
开始日期 | 2022-06-03 |
结束日期 | 2027-06-03 |
内容 | 一、拟实施栈泾路改造工程,项目位于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栈泾路(新星路-蓬钱路),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改造道路全长约1277米,宽度为20-24米,新建桥梁两座(蓬朗中心河桥、界泾梢桥),同时建设雨污水、给水、弱电、电力、燃气等综合管线迁移改造、照明、交通设施、景观绿化、海绵城市等配套工程及附属设施。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江苏圣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王超民,职业资格证书编号:2017035320352015320101000060,信用编号:BH008011)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
序号 | 83 |
许可文件编号 | 苏环建﹝2022﹞83第038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省市县)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 |
开始日期 | 2022-06-03 |
结束日期 | 2027-06-03 |
内容 | 一、拟实施蓬溪中路改造工程项目,项目位于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蓬溪中路(蓬莱路-昆嘉路),主要建设内容为:改建道路长约1700米,宽约40米,新建桥梁一座,包括道路、给排水、桥梁、景观绿化、海绵、路灯、标示标牌、交通设施、强弱电、综合管线等相关配套设施。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昆山奥格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明翠香,职业资格证书编号:201805035320000033,信用编号:BH001040)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
序号 | 84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开基﹝2022﹞4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江苏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0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序号 | 85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开基﹝2022﹞4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江苏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0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序号 | 86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开基﹝2022﹞4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江苏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0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序号 | 87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开基﹝2022﹞4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江苏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0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序号 | 88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开基﹝2022﹞4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江苏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0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序号 | 89 |
许可文件编号 | 苏环建〔2022〕83第035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蓬朗区域(同春路、蓬溪南路)桥梁新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 |
开始日期 | 2022-05-24 |
结束日期 | 2027-05-23 |
内容 | 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蓬朗区域(同春路、蓬溪南路)桥梁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拟建蓬朗区域(同春路、蓬溪南路)桥梁新建工程,位于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蓬朗区域,同春路桥梁位于蓬朗卫生院西侧、栈泾河南侧,蓬溪南路桥梁位于蓬溪南路东侧、星辉路南侧,建设内容包括桥梁、路灯、标识标牌、交通设施、强弱电、综合管线等相关配套设施,其中新建丰田配套道路桥梁(即蓬溪南路桥梁)长度30.04米、宽度20米,同春路西延桥梁长度26.04米、宽度18米。二、根据你公司委托昆山智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孙华岩,职业资格证书编号:2014035230352013230001000705,信用编号:BH009490)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区域现有污水管道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其他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严禁直接排入周边地表水体。2.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施工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期物料装卸、运输、堆放等过程中的扬尘和废气污染。施工扬尘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作业工艺,不得擅自从事夜间噪声作业,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营运期落实相应有效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项目沿线声环境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功能区标准,减轻交通噪声对周边声环境质量的影响。4.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应及时收集清运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严禁乱丢乱弃。生活垃圾应定点收集存储,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5.严格落实环境风险的防范措施,避免风险事故。建设单位应强化环境风险意识,从技术、工艺、管理等方面加强落实防范措施。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运营中主要工艺设备、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6.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合理选择施工场地、临时道路、材料堆场等临时占地。对施工中遭到破坏的土地,工程结束后应尽量恢复原有土地功能,及时采取生态修复措施,减少对沿线生态环境的影响。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五、你公司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六、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不定期抽查。七、建设单位是该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须自收到我局批复后及时将该项目报告表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八、如该项目所涉及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应执行最新的排放标准。九、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设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重新审核。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
序号 | 90 |
许可文件编号 | 苏环建﹝2022﹞83第035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省市县)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 |
开始日期 | 2022-05-24 |
结束日期 | 2027-05-24 |
内容 | 一、拟建蓬朗区域(同春路、蓬溪南路)桥梁新建工程,位于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蓬朗区域,同春路桥梁位于蓬朗卫生院西侧、栈泾河南侧,蓬溪南路桥梁位于蓬溪南路东侧、星辉路南侧,建设内容包括桥梁、路灯、标识标牌、交通设施、强弱电、综合管线等相关配套设施,其中新建丰田配套道路桥梁(即蓬溪南路桥梁)长度30.04米、宽度20米,同春路西延桥梁长度26.04米、宽度18米。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昆山智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孙华岩,职业资格证书编号:2014035230352013230001000705,信用编号:BH009490)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
序号 | 91 |
许可文件编号 | 320583202200035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山市林业局) |
开始日期 | 2022-05-1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序号 | 92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开始日期 | 2022-03-14 |
结束日期 | 2024-03-14 |
内容 | 临时用地审批 |
序号 | 93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资规临﹝2022﹞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山市林业局) |
开始日期 | 2022-03-14 |
结束日期 | 2024-03-14 |
内容 | 新城公寓项目临时工棚 |
序号 | 94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2〕6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2022年度水利工程水利建设规划同意书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3-11 |
结束日期 | 2023-03-11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2022年度水利工程水利建设规划同意书的行政许可决定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关于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2022年水利工程水利建设规划同意书的申请及附件材料已收悉。本机关已于2022年3月10日受理,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江苏省防洪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符合《昆山市城市防洪规划》、《昆山市水系规划》、《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水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昆政办发〔2022〕10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2年度水利工程计划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许可意见如下:一、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2022年水利工程主要包括黄河路中心河拓浚工程、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全区防汛堤防薄弱段挡墙工程和2022年站闸翻建、维修工程。工程各项控制参数基本符合《规划》和涉水建设项目控制参数要求,对水利综合利用和防洪行洪功能影响较小,原则同意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2022年水利工程项目方案。二、工程招标前,工程施工图、施工方案应报市水务局审核同意,严禁擅自变更工程项目相关控制参数。工程开工前,应向当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办理相关开工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无条件服从市防指的统一调度。工程完工后六个月内报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三、工程涉及其他相关部门需要审批的事项,由建设单位到相关部门办理行政审批手续。四、工程的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
序号 | 95 |
许可文件编号 | 320583202200014、320583202200015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山市林业局) |
开始日期 | 2022-03-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序号 | 96 |
许可文件编号 | 320583202200297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山市林业局) |
开始日期 | 2022-03-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序号 | 97 |
许可文件编号 | 320583202200013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山市林业局) |
开始日期 | 2022-03-0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序号 | 98 |
许可文件编号 | 320583202200012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山市林业局) |
开始日期 | 2022-03-0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序号 | 99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交路许字﹝2022﹞0000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交通运输局 |
开始日期 | 2022-03-0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澄湖路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的批复 |
序号 | 100 |
许可文件编号 | 320583202200225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山市林业局) |
开始日期 | 2022-02-2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序号 | 101 |
许可文件编号 | 320583202200227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山市林业局) |
开始日期 | 2022-02-2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序号 | 102 |
许可文件编号 | 320583202200228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山市林业局) |
开始日期 | 2022-02-2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序号 | 103 |
许可文件编号 | 320583202200226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山市林业局) |
开始日期 | 2022-02-2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序号 | 104 |
许可文件编号 | 320583202200229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山市林业局) |
开始日期 | 2022-02-2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序号 | 105 |
许可文件编号 | 320583202200007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山市林业局) |
开始日期 | 2022-02-2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序号 | 106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2〕4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栈泾路改造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2-21 |
结束日期 | 2025-02-21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栈泾路改造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关于栈泾路改造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及附件材料已收悉。本局已于2022年2月18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许可意见如下:一、同意你公司申报的栈泾路改造工程涉河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二、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须将涉河建设方案的施工图和施工方案报昆山市水事综合管理中心开发区管理站审核同意。按照水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到开发区管理站办理开工手续,签订河道堤防占用合同。施工放样须通知开发区管理站派员参加,对工程位置和界限确认后,方可开工建设。三、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施工规范要求文明施工,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等废弃物,施工期污水应集中处理后按规排放,不得擅自损毁、侵占河岸以及损坏河岸绿化。四、你公司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按照水法规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度汛工作,并服从我局和开发区管理站对施工过程中的日常监督管理,无条件服从市防指的统一指挥调度。该工程在施工中若损坏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应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重建,并承担修复或重建费用。五、工程完工后,你公司应提供有资质的测量公司对工程位置、高程和占用岸线范围等涉河内容的测绘报告,报开发区管理站进行涉河部分完工专项核查。六、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七、你公司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公司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附件:栈泾路改造工程涉河建设方案 |
序号 | 107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2〕3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蓬朗区域(同春路、蓬溪南路)桥梁新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2-21 |
结束日期 | 2025-02-21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蓬朗区域(同春路、蓬溪南路)桥梁新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关于蓬朗区域(同春路、蓬溪南路)桥梁新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及附件材料已收悉。本局已于2022年2月9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许可意见如下:一、同意你公司申报的蓬朗区域(同春路、蓬溪南路)桥梁新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二、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须将涉河建设方案的施工图和施工方案报昆山市水事综合管理中心开发区管理站审核同意。按照水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到开发区管理站办理开工手续,签订河道堤防占用合同。施工放样须通知开发区管理站派员参加,对工程位置和界限确认后,方可开工建设。三、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施工规范要求文明施工,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等废弃物,施工期污水应集中处理后按规排放,不得擅自损毁、侵占河岸以及损坏河岸绿化。四、你公司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按照水法规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度汛工作,并服从我局和开发区管理站对施工过程中的日常监督管理,无条件服从市防指的统一指挥调度。该工程在施工中若损坏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应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重建,并承担修复或重建费用。五、工程完工后,你公司应提供有资质的测量公司对工程位置、高程和占用岸线范围等涉河内容的测绘报告,报开发区管理站进行涉河部分完工专项核查。六、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七、你公司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公司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附件:蓬朗区域(同春路、蓬溪南路)桥梁新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 |
序号 | 108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2﹞4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2-21 |
结束日期 | 2025-02-20 |
内容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序号 | 109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2〕4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蓬溪中路改造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2-17 |
结束日期 | 2025-02-17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蓬溪中路改造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关于蓬溪中路改造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及附件材料已收悉。本局已于2022年2月15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许可意见如下:一、同意你公司申报的蓬溪中路改造工程涉河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二、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须将涉河建设方案的施工图和施工方案报昆山市水事综合管理中心开发区管理站审核同意。按照水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到开发区管理站办理开工手续,签订河道堤防占用合同。施工放样须通知开发区管理站派员参加,对工程位置和界限确认后,方可开工建设。三、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施工规范要求文明施工,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等废弃物,施工期污水应集中处理后按规排放,不得擅自损毁、侵占河岸以及损坏河岸绿化。四、你公司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按照水法规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度汛工作,并服从我局和开发区管理站对施工过程中的日常监督管理,无条件服从市防指的统一指挥调度。该工程在施工中若损坏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应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重建,并承担修复或重建费用。五、工程完工后,你公司应提供有资质的测量公司对工程位置、高程和占用岸线范围等涉河内容的测绘报告,报开发区管理站进行涉河部分完工专项核查。六、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七、你公司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公司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附件:蓬溪中路改造工程涉河建设方案 |
序号 | 110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开基﹝2022﹞2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江苏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2-1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序号 | 111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2〕3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新城酒店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2-15 |
结束日期 | 2024-02-15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新城酒店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你单位提出新城酒店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2年2月11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4713.2元(征占用土地面积12261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附件: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新城酒店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序号 | 112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2﹞3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2-15 |
结束日期 | 2024-02-14 |
内容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序号 | 113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2﹞3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2-11 |
结束日期 | 2025-02-10 |
内容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序号 | 114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绿移字第﹝2022﹞02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2-0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黄河路东侧、汛塘路南侧 |
序号 | 115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开基﹝2022﹞1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江苏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2-0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序号 | 116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开基﹝2022﹞1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江苏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2-0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序号 | 117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2〕1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昆山开发区汛塘河尾水湿地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1-19 |
结束日期 | 2024-01-19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昆山开发区汛塘河尾水湿地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你单位提出昆山开发区汛塘河尾水湿地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2年1月14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9539.6元(征占用土地面积16283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附件:昆山开发区汛塘河尾水湿地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序号 | 118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2﹞1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1-19 |
结束日期 | 2024-01-18 |
内容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序号 | 119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开基﹝2022﹞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江苏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1-1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序号 | 120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2﹞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1-14 |
结束日期 | 2024-01-13 |
内容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序号 | 121 |
许可文件编号 | 苏环建〔2022〕83第002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对清陶企业配套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 |
开始日期 | 2022-01-12 |
结束日期 | 2027-01-11 |
内容 | 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清陶企业配套道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拟实施清陶企业配套道路工程,项目位于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312国道以南、青阳港以东,建设内容包括道路、排水、桥梁、景观绿化、海绵、路灯、标识标牌、交通设施及其他附属工程,其中:改建道路A长约856米,宽约18米,新建桥梁一座,新建道路B长约373米,宽约8米,道路C长约269米,宽约23米。二、根据你公司委托昆山智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孙华岩,职业资格证书编号:2014035230352013230001000705,信用编号:BH009490)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区域现有污水管道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其他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严禁直接排入周边地表水体。2.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施工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期物料装卸、运输、堆放等过程中的扬尘和废气污染。施工扬尘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作业工艺,不得擅自从事夜间噪声作业,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营运期落实相应有效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项目沿线声环境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功能区标准,减轻交通噪声对周边声环境质量的影响。4.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应及时收集清运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严禁乱丢乱弃。生活垃圾应定点收集存储,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5.严格落实环境风险的防范措施,避免风险事故。建设单位应强化环境风险意识,从技术、工艺、管理等方面加强落实防范措施。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运营中主要工艺设备、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6.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合理选择施工场地、临时道路、材料堆场等临时占地。对施工中遭到破坏的土地,工程结束后应尽量恢复原有土地功能,及时采取生态修复措施,减少对沿线生态环境的影响。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五、你公司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六、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不定期抽查。七、建设单位是该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须自收到我局批复后及时将该项目报告表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八、如该项目所涉及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应执行最新的排放标准。九、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设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重新审核。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
序号 | 122 |
许可文件编号 | 苏环建﹝2022﹞83第002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省市县)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 |
开始日期 | 2022-01-12 |
结束日期 | 2027-01-12 |
内容 | 一、拟实施清陶企业配套道路工程,项目位于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312国道以南、青阳港以东,建设内容包括道路、排水、桥梁、景观绿化、海绵、路灯、标识标牌、交通设施及其他附属工程,其中:改建道路A长约856米,宽约18米,新建桥梁一座,新建道路B长约373米,宽约8米,道路C长约269米,宽约23米。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昆山智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孙华岩,职业资格证书编号:2014035230352013230001000705,信用编号:BH009490)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
序号 | 123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2〕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蓬莱路(蓬溪路-富春江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1-11 |
结束日期 | 2024-01-11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蓬莱路(蓬溪路-富春江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你单位提出蓬莱路(蓬溪路-富春江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2年1月7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50517.6元(征占用土地面积42098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附件:蓬莱路(蓬溪路-富春江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序号 | 124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2﹞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1-11 |
结束日期 | 2024-01-10 |
内容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序号 | 125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开基﹝2022﹞2号,昆开基﹝2022﹞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江苏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1-0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3 | A级 | 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 91320583722264040M |
2 | 2022 | A级 | 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 91320583722264040M |
3 | 2021 | A级 | 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 91320583722264040M |
4 | 2019 | A级 | 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 91320583722264040M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0年09月0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苏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苏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